年9月14日、15日,原告至被告xx医院做电子胃镜检查,确认原告胃部长有息肉。孙姓主治医生多次主动联系原告,建议进行微创的胃息肉切除手术,并承诺手术时间短,无需恢复期间,手术后可立即正常工作,后原告同意进行微创的胃息肉切除手术。
年9月21日,原告至x医院由该孙姓医生主刀进行处微创的胃息肉切除手术,原告在手术后出现腹痛难忍的症状,经医疗检查确认,在胃息肉微创手术过程中,由于医生手术失误,导致十二指肠穿孔。后原告因十二指肠穿孔并弥漫性腹膜炎立即进行急救手术,并入院进行治疗。原告于年9月28日出院,共计住院8天。
原告认为,被告xx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过错,且与原告的损伤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应当就原告全部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对本案中所涉两份司法鉴定意见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认可无异议,但对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持有异议,认为该份鉴定意见是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之规定作出的,因适用该标准,才导致原告鉴定出构成十级伤残;如适用医学会鉴定参照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则原告不构成伤残。
如鉴定出原告没有伤残等级,则被告认可对原告目前损害后果占主要责任;但是因为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鉴定导致原告鉴定出构成十级伤残,故被告仅同意对原告全部合理赔偿项目承担50%的责任,具体责任比例由法院依法确定。
关于赔偿项目,原告认可医疗费2,.09元;认可交通费80元;不认可误工费标准,认为应当依据原告纳税的收入基数进行计算;不认可护理费,认为该类手术术后无需护理;认可原告营养费标准无异议;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每天计算8天;认可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及计算方式;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认可鉴定费及律师代理费。
被鉴定人张某,男,年3月30日出生,行内镜下疣状胃炎伴糜烂、胃粘膜脱垂、结肠炎伴糜烂及十二指肠球部粘膜增生电凝治疗术后,穿孔,评定十级伤残。xx医院的诊疗过错的原因力大小酌情考虑为主要原因。
被告认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致使鉴定结论较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医学会鉴定对医方不利,本院认为,司法鉴定程序中所采用的技术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依据上述技术标准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具有合理性。
根据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分析说明中载明的意见(医疗过错为主因)及本案实际情况,依法确定被告xx医院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判决,被告xx医院承担70%的责任,赔偿.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