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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旧村更新改造项目公开选择合作意向企业和合作企业交易服务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旧村更新改造项目公开选择合作意向企业、合作企业交易服务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广州市人民*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用地的实施意见》《广州市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州市城市更新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交易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旧村更新改造项目,是指已纳入城市更新项目标图建库或年度计划,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经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批准,以拆除重建为主的旧村全面更新改造项目。
第三条交易中心接受交易发起人(即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开展旧村更新改造项目代理服务、见证服务工作,包括组织实施旧村更新改造项目公开选择合作意向企业或合作企业交易活动,为交易活动提供场地安排、信息发布、业务咨询和互联网交易服务,为交易发起人提供城市更新交易申请人信用指数参考信息等服务事项,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代理服务工作包括编制公告及公告文件、发布交易信息、接受业务咨询、接受申请及代收代退交易保证金、组织答疑会、协助组建评审专家委员会及抽取评审专家、组织场内交易活动(资格评审、招拍挂等竞争性交易活动)、向交易发起人提交专家评审报告、公示交易结果、组织交易发起人及合作企业共同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公布交易结果。
见证服务工作包括发布交易信息、接受业务咨询、接受申请及代收代退交易保证金、协助组建评审专家委员会、组织场内交易活动(资格评审、招拍挂等竞争性交易活动)、向交易发起人提交专家评审报告、公示交易结果、组织交易发起人及合作意向企业或合作企业共同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公布交易结果。
第五条交易中心组织实施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交易中心按照统一规范、分工协作的原则开展旧村更新改造项目的交易服务工作。
土地交易部负责组织制定服务规程,对各区交易部的旧村更新改造业务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负责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五区旧村更新改造项目交易服务工作的承接与具体办理。
各区交易部分别负责番禺、南沙、*埔、花都、增城、从化六区旧村更新改造项目交易服务工作的承接与具体办理。
第七条交易中心建立城市更新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旧村更新改造项目实行网上交易,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可通过监管系统对交易活动进行实时监督。交易项目编码通过交易系统统一配号。项目受理号为“G年份-编号”,G代表城市更新类项目,编号自“”号开始排序。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编号为“广州公资交(更新)字﹝年份﹞第***号”,项目受理号与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编号应保持一致。
第二章工作程序
第一节项目委托
第八条交易发起人应当按照改造方案编制或改造方案实施等旧村更新改造项目的不同阶段,选择相应的委托服务事项。委托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第一阶段公开选择合作意向企业的,可同步委托第二阶段公开选择合作企业交易活动。
委托第一阶段公开选择合作意向企业的,交易发起人应当填写《旧村更新改造项目公开选择合作意向企业见证服务委托书》;委托第二阶段公开选择合作企业的,应当填写《旧村更新改造项目公开选择合作企业代理服务/见证服务委托书》。
第九条委托公开选择合作意向企业见证服务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开选择合作意向企业见证服务委托书;
(二)交易发起人组织证明、社长或理事长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资料;
(三)交易发起人启动项目集体表决结果及公示、市(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公告及公告文件、批复意见等资料;
(四)公告及公告文件应当包含街(镇)会同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审核的改造项目初步情况(基础数据、人口数据、标图建库面积、土地利用现状、城乡规划等),改造前期合作内容(基础数据摸查、经济效益测算和可行性分析以及*策宣传发动等)和权利义务,交易保证金金额,合作意向企业资格,交易方式和程序,资格评审(招拍挂等竞争性交易活动)办法及标准,合作意向协议及履约保证金账户监管等主要内容及附件资料;
(五)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委托公开选择合作企业代理服务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开选择合作企业代理服务委托书;
(二)交易发起人组织证明、社长或理事长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资料;
(三)改造项目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已纳入城市更新项目标图建库或年度计划、区*府审核公布的旧村改造范围内的基础数据成果、改造实施方案批复数据、改造投资总金额、改造模式、复建和融资建筑量等批复意见及资料;
(四)改造合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合作企业资格、交易保证金金额、交易方式和程序、资格评审(招拍挂等竞争性交易活动)办法及标准、合作协议主体框架及履约保证金账户监管协议等资料;
(五)在公告及公告文件编制完成并通过审核后,需补充提交交易发起人集体表决结果及公示、市(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公告及公告文件、批复意见等资料;
(六)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公开选择合作企业见证服务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开选择合作企业见证服务委托书;
(二)交易发起人组织证明、社长或理事长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资料;
(三)交易发起人集体表决结果及公示、市(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公告及公告文件、批复意见等资料;
(四)公告及公告文件应当包含区*府审核公布的旧村改造范围内的基础数据成果或实施方案批复数据、改造投资总金额、改造模式、复建和融资建筑量、合作企业资格、交易保证金金额、交易方式和程序、资格评审(招拍挂等竞争性交易活动)办法及标准,合作协议主体框架及履约保证金账户监管协议等主要内容及附件资料;
(五)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节公告编制
第十二条交易中心接受代理服务工作委托后,应当按照交易发起人的要求,结合改造项目基础数据成果或实施方案批复等内容,编制公告及公告文件。
公告及公告文件应当参照本规程第十一条(四)款内容进行编制,不得设置具有唯一性或排他性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用以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交易申请人,对潜在交易申请人实行歧视待遇。
交易发起人接受合作企业以联合体形式申请的,应当在公告及公告文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资格条件、承担责任、评审要求及后续相关合作事宜。
第十三条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告及公告文件初稿的编制工作,提交交易发起人确认。公告及公告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交易中心应当配合交易发起人做好与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的沟通,及时跟进公告及公告文件的审核情况,并按照主管部门及交易发起人有关意见对公告及公告文件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交易发起人在公告及公告文件取得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并按照有关程序进行集体表决和公示后,方可在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公告。
第三节信息发布
第十五条交易中心在收到委托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设置交易活动日程、安排答疑会及资格评审(招投标)活动场地。
交易中心设置交易日程应与交易发起人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交易中心应当在中心网站和交易系统发布公告及公告文件,交易发起人和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其他网站同步发布。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至交易申请人提交资格评审(招拍挂等竞争性交易活动)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45日。
公告应当包括交易发起人信息,改造项目基本情况,交易时间、方式及价格,交易保证金金额,合作意向企业或合作企业资格,评审(竞价)办法及标准,交易机构信息,异议受理机构信息及附件资料等内容。
第十七条公告期间,交易发起人需对公告进行澄清或修改的,交易中心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即时办理,在中心网站和交易系统同步发布补充公告。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影响资格评审(投标)文件编制或竞价活动开展的,交易中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相应顺延或重新设置交易日程。
第四节网上申请
第十八条交易申请人按照公告要求办理交易系统CA数字证书和用户注册后,在网上申请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系统提交申请资料,从中心网站获取公告及公告文件等资料。
第十九条交易申请人应当在公告约定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系统选择保证金银行账户,并按照交易系统随机分配的银行子账号,按时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的缴纳时间以实际到达保证金银行账户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条交易申请人按照公告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并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交易系统显示申请成功后,方可获得下一环节参与资格。若公告要求须提交纸质申请资料并进行校核的,交易中心应予以协助。
公告约定为资格预审的,在交易申请人申请成功后,交易中心将有关资料提交交易发起人审查并出具意见,通过资格审查的交易申请人方可获得下一环节参与资格。
公告约定为竞得(中标)资格后审的,在评审(竞价)活动结束后,交易中心将有关资料提交交易发起人审查并出具意见,通过资格审查的竞得人(中标人)才可获得竞得(中标)资格。
第二十一条交易中心按照公告文件要求协助交易发起人组织答疑会,配合交易发起人接收并解答交易申请人提出的问题。
第五节评审委员会组建
第二十二条以资格评审(招标)方式确定合作意向企业或合作企业的,交易发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委员会由社会专家、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代表、街镇代表、交易发起人代表等5人以上单数组成。
提供代理服务的,交易中心负责从相关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提供见证服务的,交易中心应当指引交易发起人以招标人身份,自行登录交易中心专家库系统进行专家抽取工作。
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有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及交易发起人代表的,交易中心应当指引交易发起人将加盖公章的评审专家名录及有关身份证明材料在评审活动开始前递交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作为存档备查资料。
在交易系统专家库相关功能完善后,交易中心应当指引交易发起人通过交易系统直接填报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及交易发起人代表的专家名录、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第六节评审和竞价
第二十四条以资格评审(招标)方式确定合作意向企业或合作企业的,交易中心按照下列程序组织投标、开标、资格评审(评标)活动:
(一)投标截止前接收资格评审(投标)文件
1.交易申请人办理签到手续,工作人员核验其身份证明资料。
2.工作人员接收交易申请人现场递交的资格评审(投标)文件等资料,交易申请人在《资格评审(投标)文件送达记录表》中登记及签字确认。
(二)组织开标及唱标
1.工作人员宣布开标,点算资格评审(投标)文件,组织交易申请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资格评审(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工作人员宣布开启标书及当众拆封,并按照公告文件要求查验资格评审(投标)文件,填写《开标记录表》,工作人员和交易申请人共同签字确认。
3.工作人员唱标,宣读交易申请人名称和资格评审(投标)文件密封等情况,并宣布有效资格评审(投标)文件。
(三)组织专家评审(评标)
1.评审专家办理签到手续,工作人员核验其身份证明资料。
2.工作人员召开标前会,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宣读评审纪律、评审原则及评审流程等。
3.评审开始,评审委员会成员按照公告文件要求确定评审组长。
4.评审专家按照公告文件要求对交易申请人资格(经济标、技术标等综合评定方法)进行评审,分别填写《资格评审汇总表》(《评分汇总表》),并签字确认。资格评审(评标)过程中,专家需要交易申请人对评审(投标)文件作出澄清或解答的,按照公告文件规定处理。
5.评审组长综合各成员的评审意见,填写《资格评审报告》(《评标报告》),确定推荐候选合作意向企业或合作企业,并共同签字确认。
6.评审(评标)结束后,评审组长通过语音系统通知工作人员进入评标室,工作人员对《资格评审汇总表》(《评分汇总表》)、《资格评审报告》(《评标报告》)签字等内容进行复核。
7.工作人员向交易发起人授权委托代理人递交《资格评审报告》(《评标报告》),并做好资料归档。
8.交易中心应当指引交易发起人或代理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评审专家劳务费。
第二十五条以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合作企业的,交易中心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拍卖竞价规则和程序组织网上竞价活动:
(一)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起拍价)或起始面积;
(二)报价以递增方式进行,增幅不得小于公告约定的递增幅度;
(三)同一交易申请人可连续、多次报价;
(四)报价一经提交并经交易系统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
(五)交易申请人在挂牌期限内应至少进行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与网上限时竞价;若为拍卖方式,交易申请人直接进入限时竞价环节进行网上竞价;
(六)交易申请人按照公告文件竞价指标要求进行报价,在限时竞价环节仅有一家申请人报价,交易系统即确认成交;若有两家以上申请人报价,系统将在每次有效报价确认时自动延时5分钟倒计时限,5分钟限时内有新的报价,交易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之时起重新倒计时,5分钟内没有新的有效报价,交易系统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最终报价人为竞得人,成交条件按照公告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节结果公示
第二十六条以资格评审(招标)方式确定合作意向企业或合作企业的,交易发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递交投票表决结果,交易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在中心网站和交易系统予以公示,交易发起人和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其他网站同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表决结果公示应当包括交易发起人(公示人)与合作意向企业或合作企业的名称,改造项目名称,资格评审(评标)结果,表决时间、地点及方式,表决及决议情况,公示期限,异议受理机构信息及处理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以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合作企业的,交易中心应当在网上竞价活动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在中心网站和交易系统公示竞价结果,交易发起人和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其他网站同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竞价结果公示应当包括交易发起人(公示人)与竞得人的名称,改造项目基本情况,交易时间、方式及价格,交易机构信息,公示期限、异议受理机构信息及处理方式等内容。
第八节成交结果确认和交易服务费收取
第二十八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交易中心应当指引交易发起人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并组织交易发起人、合作意向企业或合作企业共同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
《成交确认书》适用于资格评审或挂牌(拍卖)方式的项目。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方式的项目。
《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应当包括交易发起人与合作意向企业或合作企业的名称,改造项目基本情况,交易时间、方式及价格,交易机构信息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交易中心应当指引交易发起人在公告文件中载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的支付主体,并在《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签订前,通知支付主体缴纳交易服务费。
第三十条旧村更新改造项目按照改造方案编制或改造方案实施等不同阶段交易活动委托的代理服务或见证服务事项收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交易中心网站。
第九节交易保证金划转和退还
第三十一条交易中心受交易发起人委托代收代退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所产生的银行同期活期利息在交易活动结束后将予以退还。
第三十二条交易活动结束后,交易中心按照公告文件要求并在交易双方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后将合作意向企业或合作企业的交易保证金划转至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指定的履约保证金监管账户,或者将交易保证金退还至合作意向企业或合作企业账户,由合作意向企业或合作企业自行缴纳到指定的履约保证金监管账户。
第三十三条其他交易申请人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中心在《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第十节结果公布
第三十四条交易中心应当在发出《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后在中心网站和交易系统同步公布交易结果。
公布交易结果应当包括交易发起人与合作意向企业或合作企业的名称,改造项目基本情况,交易时间、方式及价格,交易机构信息等内容。
第十一节资料归档
第三十五条交易活动结束后,交易中心通过交易系统汇总归集项目所有数据信息进行电子存档,并按照归档目录要求整理和归集交易过程各环节的所有资料,向交易中心档案室移交交易档案。
第三章异议和投诉处理
第三十六条交易中心应当在公告及公告文件中明确异议和投诉的受理机构,协助交易发起人和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处理异议和投诉事宜。
第三十七条交易中心在交易活动中收到的异议函或投诉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交易发起人和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由其出具书面意见。异议或投诉处理期间,交易活动可视具体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第四章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十八条交易中心可协助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建立相关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实现信用信息的集约公开和共享共用。
第三十九条企业信用信息以公开公正、科学规范、动态管理为原则,以企业基本信息和企业不良信用处罚信息为主要内容,通过信息同步在线归集和集约化处理、在线展示,实现信息的集约共享。
第四十条企业库信息由企业通过CA数字证书登录注册及在线记录。不良信用信息由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企业和交易中心在线归集和处理、动态修复和依法公开。
第四十一条信用信息将作为企业市场准入的重要参考。在交易资格审查环节,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为交易发起人在线查询、审查企业信用资格提供重要依据。
第五章责任义务
第四十二条交易发起人和交易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交易发起人和交易申请人提交资料存在不准确、失实等情况导致交易活动中止或终止的,或交易申请人的CA证书丢失或被他人冒用、盗用的,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交易中心建立网上交易系统,完善交易服务规则和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工作人员服务行为。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则要求完成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对在交易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程附件内容仅作为编制公告文件的参考,各区旧村更新改造指导意见、指引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旧村改造项目公开引入合作企业代理服务工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1.旧村更新改造项目公开选择合作意向企业公告文件范本-资格评审(招标)
2.旧村更新改造项目公开选择合作企业公告范本-资格评审
3.旧村更新改造项目公开选择合作企业公告文件范本-资格评审
4.旧村更新改造项目公开选择合作企业公告文件范本-资格评审(联合体)
5.旧村更新改造项目公开选择合作企业公告范本-网上挂牌、拍卖
6.旧村更新改造项目公开选择合作企业公告文件范本-网上挂牌、拍卖
7.旧村更新改造项目公开选择合作意向企业见证服务交易流程图
8.旧村更新改造项目公开选择合作企业代理服务交易流程图
9.旧村更新改造项目公开选择合作企业见证服务交易流程图
10.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旧村更新改造项目公开选择合作意向企业和合作企业交易服务廉洁风险防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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